
青岛医保医院相关规定
1、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务人员应热情接待参保人员,及时抢救危重病人,不得借故推诿病人。
2、门诊医师在收治医保病人时应严格掌握入院指针,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包括可以在门诊完成的检查和治疗)。
3、医务人员接诊医保病人时,必须查验、核对《医保手册》及居民身份证,对患者年龄、性别、照片、身份证等核对属实后方能使用,如发现伪造、冒用或涂改,立即扣留并及时报医保科,由医保科报告医保中心。严禁出现“冒名顶替住院”或“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
4、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开“大处方”和“人情方”;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套用项目收费;严禁以医谋私,损害参保人员权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5、对参保人员实施各种医疗设备检查时,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和治疗的适应症,必须有检查结果记录。不得将一些特殊检查项目(如梅毒、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项目,不得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应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
6、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时,经治医师必须先征求参保人员的同意,告知自付费用比例及要求,并严格履行病人先签字后执行制度。
7、对不符合住院标准、分解住院次数(28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或让未治疗的患者出院及挂床者,一经查实,并与科室当月绩效考核挂钩。
8、发现冒名顶替者,除追缴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当事人还要接受所发生违规金额的三倍罚款,所在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连带责任,并与绩效考核挂钩或扣除当月津贴和奖金,且在个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中一票否决。
9、参保人员住院后,经主治医师及上级医师应及时检查确诊,三日内确诊率应达90%以上,病程记录和医嘱单等各种医疗文书及时详细填写。
10、不得堆砌使用同类或相同作用药品。使用抗生素必须根据医疗原则,严格按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执行。对违反医疗原则用药,导致医疗性疾病或者药源性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增加部分由科室相关人全额承担。
11、参保人员达到出院指征应当及时出院。经医师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者,自医师通知出院之日起一切费用均由患者本人支付;达到出院指征科室未通知者,其多出费用由科室负担。
12、参保人员出院,经主治医师出具出院证明。出院带药只能提供与疾病有关的口服药品,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医嘱和出院记录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4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种,违反规定者以违规金额的5倍以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13、参保患者入院时,科室须当日完成费用信息录入,同时录入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医保结算应科室要求及时、有效地向市医保中心传输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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